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19日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4月19日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社会保险费纳入稽查工作检查范围的通知

2004.07.28

云地税稽字[2004]8号

对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除补缴其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数额2‰的滞纳金。

对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补缴其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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