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保政发〔2010〕228号
颁布日期:2010-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政发〔2010〕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统一思想和认识。《通知》和《实施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指导当前和“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各县(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和《实施意见》,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其主要内容,提高认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上来,结合实际制定出符合本县(区)、本部门、本企业实际的贯彻落实措施和方案,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二)明确目标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重点工程、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企业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改善安全条件,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在安全生产中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通知》和《实施意见》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的内容。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区)和乡(镇)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2011年1月底以前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好《通知》和《实施意见》,并在2011年2月前对监管行业和领域的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全市所有企业要在2011年上半年前对其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培训。各新闻媒体要对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严格企业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建立层级清楚、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每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奖惩;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四是组织制订或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是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进行1次安全培训。凡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企业必须在2011年3月底,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6大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同时健全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事故报告等制度。企业要在2011年上半年前将以上各项制度报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属企业要报县级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还须向企业全体员工公开承诺,并向社会公布。

(六)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必须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并不断完善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必须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必须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高危行业严格执行专家检查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造成事故的,要严厉追究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强化企业全员安全培训。规范重点行业(领域)招工、用工管理,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机构培训合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企业的全体员工每年必须经过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将依法实施停产整顿措施;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八)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管理。规模以上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小企业要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技术服务。要强化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的生产计划、设备检修、施工方案、隐患整改效果评估、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关键技术环节必须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企业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依法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九)强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根本途径。全市所有企业必须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动态监管,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考评认证工作,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煤矿要在2013年内完成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大中型非煤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力争在2011年底以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要在2012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强化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要求。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岗位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十一)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必须严格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制度。现场带班企业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二是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三是发现紧急情况,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国有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矿长、副矿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其他企业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轮流现场带班。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制定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并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企业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负责人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有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配齐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对企业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严格执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2013年底前,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尽快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逾期未建立投入使用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非煤露天矿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装备。2012年底前,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必须安装阻隔防爆技术或者搬迁。2012年底前,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强制淘汰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十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专款专用。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时,必须确定用于加大安全培训、隐患整治、安全技术改造、标准化建设、劳动防护用品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并纳入生产成本;所有企业要实行全员工伤保险制度,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所有企业要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十四)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矿山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五)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十六)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十七)严格执行入保施工企业备案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进入保山市境内从事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和企业有关情况向市或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三、强化监管措施,切实落实政府监管职责

(十八)严格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银行业、证券业主管部门不予授信支持,银行不予授信贷款。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建设项目周期管理,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报有关部门备案,方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结束后,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凡未申报或者未经同意组织试生产(运行)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查处。

(十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加大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工作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非法违法行为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打非治违”的工作措施。二是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责任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每年开展联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三是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或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央和省驻保企业、市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不得设置安全检查障碍。

(二十一)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执法队伍,乡(镇)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要在工业园区和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二十二)强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要加强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人员资质条件、技术装备条件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对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服务项目、弄虚作假的,一律依法处理。市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核准,完成相关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

(二十三)强化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光盘、教育读本等,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十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落实好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要求,严格落实政府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五)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安委会每月要向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要在媒体上公布伤亡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每年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二十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联合限制和制裁约束机制,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信贷等。

(二十七)严格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挂牌督办的内容和有关要求,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前,应报经市安委办审查。

(二十八)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是落实“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强有力手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要求,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重大隐患治理资金。

四、提高应急能力,建设高效救援体系

(二十九)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能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要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一支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资金,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

(三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机制,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立即停产撤人;要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凡瞒报、迟报事故的,一律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进一步与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联合预警机制,一旦出现极端气象情况,及时发出预警指令,做好事故预防。

(三十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预案分级备案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定期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要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针对各自行业和领域生产特点,每年都要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活动,通过演练不断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检查制度。

(三十三)明确目标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严格执法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梳理、组织制定符合本行业和领域实际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尽快组织出台和完善全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公示制度、入保施工企业备案制度、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等。

(三十四)制定落实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将亿元国民生产总值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职工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控制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把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主要工作、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落到实处;企业必须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实在日常工作之中,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三十五)严格目标考核。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大型企业,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三十六)严厉追究责任。煤矿发生重大事故、采石场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市属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严重的,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单位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加大政府投入。市、县(区)、乡(镇)都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根据需要,每年有所增加。要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能力建设,配备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提高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待遇。保证监管经费。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确保本地和企业配套资金到位。

(三十八)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制订符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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