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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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1年9月1日施行。为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法》在大理州的全面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别是加强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重要税种之一,不仅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还对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起到了促进作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全州各级各部门要认识到扣缴个人所得税是法定义务,必须切实做好扣缴工作。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认真履行扣缴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履行好扣缴义务人的职责,在单位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实物、有价证券等个人收入时依法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并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对扣缴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领导干部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管理工作中应做好带头申报纳税工作,并积极支持和督促本单位财务部门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各单位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学习掌握个人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扣缴职责,按时结报税款。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执法,强化征管和稽查,加强对各单位扣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地税机关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政策咨询解答,做好扣缴辅导工作,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五、各级审计机关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纳入审计工作范畴,加强审计监督。
六、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责任,对不严格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除按有关税收法规处罚外,州人民政府还将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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