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文号:浙交办〔2009〕290号
颁布日期:2009-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浙交办〔2009〕290号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港航局、运管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厅财字〔2009〕1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94号)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30号)等有关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车购税资金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二、各单位要根据项目完工进度、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及时向项目单位拨付车购税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重点关注有交通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对未及时到位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根据厅财字〔2009〕159号文件精神,对地方配套资金长期没有落实或到位的,交通运输部将采取必要措施停拨、缓拨或收回交通专项补助资金。

三、请各单位于每季度终后10日内,将交通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有以前年度补助的在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厅财务审计处,重点说明交通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情况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联系人:王健,联系电话:0571-87802105。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代章)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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