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浙教计〔2013〕13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发展民办教育的认识

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以各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扩大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创新教育竞争机制,激发学校办学活力。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是省政府在新形势下推动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教育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优化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环境,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优势,形成民办公办学校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的格局,努力满足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多层次选择需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的规划布局

各级教育部门要深入调查本区域教育发展状况,从统筹公办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出发,本着宜民办则民办的精神,统筹规划,留出民办教育发展空间,着力鼓励支持发展民办教育,促进公办、民办教育合理布局。要以规划为引领,综合考虑“单独二孩政策”影响、新型城市化带来城镇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变化,有计划地设计和推出一批民办教育重大投资项目,积极引导和吸引社会上有实力、讲诚信且钟情于教育的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学校。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落实责任,既严格把好办学质量关,又努力提高办事效率。要深入总结多年来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经验,把发展民办教育的重点放在建设高质量民办学校上,放在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上,放在促进民办学校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上。

三、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的支持政策

各级教育部门要重视维护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民办学校走有特色且不断提高质量的集约型发展路子。要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各项民办教育扶持政策,清理纠正各类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政策,探索研究新的推进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争取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协调相关部门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制定收费标准。建立产权流转制度,健全民办学校并购重组和举办者变更退出机制。对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配合做好教师人事代理工作,落实民办学校用人自主权。采取措施落实教师社保待遇,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退休待遇。积极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

把民办学校全面纳入全省教育督导评估范围。加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将年度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扶持资助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推进民办学校校务公开,指导民办学校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发布办学条件、招生章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重要信息。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预警、防范、处置机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巩固国有民办学校清理成果。引导和促进民办中小学规范有序招生。重视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抓紧建立重点针对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

五、进一步引导民办教育的科学发展

引导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提升水平。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以办学章程为抓手,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推进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创新育人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育人水平。把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将民办学校教师培养培训纳入全省师资培训统一体系,努力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更多专业发展的机会。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组建民办教育协会,畅通沟通渠道,充分发挥协会自律和桥梁作用,进一步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努力实现和保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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