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一批省级生态市第七批省级生态县(市、区)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一批省级生态市第七批省级生态县(市、区)的通知

浙政发〔201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生态市、县(市、区)创建工作,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命名杭州市、湖州市、舟山市、丽水市为第一批省级生态市,命名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江北区、湖州市南浔区、衢州市衢江区、台州市黄岩区为第七批省级生态县(市、区)。

希望被命名的省级生态市和生态县(市、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深入推进“五水共治”,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积极培育生态文化,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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