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3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县地方税务部门“三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浙编办〔2010〕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浙财人教字〔2009〕49号)精神,对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予以调整。市地税局是主管湖州市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划入原由市财政局承担的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地方税务局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社会保险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

2.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地税信息化规划、协调和项目管理,深化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确保信息安全。

3.加强纳税服务,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方式,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4.税费规划和科研。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负责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稽查,制定全市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对下级地税部门的依法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市地税大案要案的查处。

(六)对市以下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等垂直管理工作。

(七)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

(八)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政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九)承办省地方税务局、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地税局设11个职能处室,其中办公室(科研处与其合署)、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为综合处室,税政管理一处、税政管理二处、规费管理局、征收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纳税服务处、信息化管理处为业务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的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全局性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秘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督查、信息、税收宣传、报刊征订、政府信息公开、机关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

科研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织开展全市税收调研工作;组织协调税收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科研工作规划、方案;组织、协调、管理本系统税收科研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管理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全市地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县(区)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负责外事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建设;组织全市地税系统开展业务研讨活动;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地方税收法制工作;开展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地方税收政策性文件的审核、会签和备案工作;对依法行政和执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方税收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税收大案要案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案件;负责税务案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

在相关职能处室指导下,负责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及变更,契证办理及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征管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指导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分中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承办市局交办或授权的其他审批工作。

(五)税政管理一处

负责全市及本级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指导和管理;负责相关税种的调查研究,拟订具体的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相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牵头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反避税、情报交换、国际税收合作等工作。

(六)税政管理二处

负责全市及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指导和管理;负责相关税(费)种的调查研究,拟订具体的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办法;指导相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两税的经费管理工作。

(七)规费管理局

负责全市及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规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负责相关规费和基金的调查研究,拟订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规费和基金的日常评估办法;指导相关规费和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工作。

(八)征收管理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拟订专业化征收管理和完善税收征管规程;组织实施地方税征管改革工作;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牵头大型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管理注册税务师,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九)计划财务处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的收入计划和市本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编制、下达年度地方税收计划;负责重点税种、重点企业的税源调查、税源分析、监控管理等系统工作;负责编制市本级地方税收会计、统计、经费、票证等有关报表;汇总全市地方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编制有关报表,并执行审核工作;负责拟订并落实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税收票证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分析市本级及全市地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对税款的应征、减免、缓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组织税收会计核算;负责审核并办理税收退库工作;监督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各项税务经费的收支管理;负责地方税收票证的管理。

(十)纳税服务处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地税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除税务行政复议、应诉以外)、投诉受理、税收争议调解等纳税服务工作;负责办税服务厅、12366语音特服系统、短信系统等方面的纳税服务平台的制度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

(十一)信息化管理处

负责地税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指导、协调地税信息化工作;负责地税信息化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地税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设备引进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社会、经济和税收等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应用;负责地税信息化建设相关需求、方案的论证等工作;管理本系统局域网络的运行和安全。

四、人员编制

市地税局机关行政编制与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共同核定,按4:6比例配备。设局长1名(一般由市财政局长兼任),副局长2名,总经济师1名。市地税局科级领导职数与市财政局科级领导职数共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地税局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二)市地税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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