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地税)局关于金华市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地税)局关于金华市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金政办发〔200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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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地税)局关于金华市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9〕45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地税)局拟订的《金华市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五日
金华市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市贸易粮食局市财政(地税)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结合市区实际,特制订市区家电下乡工作方案。
一、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自2009年2月1日到2013年1月31日,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凡具有市区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确认),在经省内县级商贸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补贴数量暂按2件执行(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件数执行)。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市区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电脑、微波炉和电磁炉九类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今后,如国家增加家电下乡产品品种,则做相应调整。
(五)销售企业的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招标确定。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商贸主管部门备案。
(六)家电下乡产品补贴的申领发放。各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乡镇(街道)家电下乡补贴备案工作人员和资金审核发放工作。各乡镇(街道)家电下乡补贴备案工作人员5月15日前到位,补贴资金从6月1日开始发放。购买人凭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申报。乡镇(街道)核实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提供的存折账户。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所需补贴资金超出省财政预拨部分的,应先行垫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婺城区政府与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金华开发区范围有关乡镇(街道)的补贴资金兑付衔接工作。
(二)密切配合。市、区商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宣传、工商、质量技监、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重视发挥乡镇(街道)和农村等基层组织作用,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要建立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有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三)广泛宣传。市、区商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宣传等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画(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让农民家喻户晓。
(四)保障供应。市、区商贸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销售企业进一步完善销售网点布局,填补偏远地区家电销售网点的空白,把家电下乡每一类产品的销售网络覆盖到市区每一个乡镇,尤其要解决好边远山区农民方便购物的问题。同时,要及时做好备货补货工作,落实脱销、断档等情况的应急措施。对大件商品要按照规定时间,送货上门。
(五)加强监督。市、区商贸和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网点设置、进货把关、售前售后服务、有关信息报送等工作;及时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要及时进行查处。工商、质量技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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