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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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精神,提升新形势下我市统计工作水平,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统计工作是进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统计数据是推进科学发展、改进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市统计工作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反映市情市力、掌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服务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统计领域不断扩大,统计内容不断丰富,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政府统计公信力。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政绩观,正确对待统计数据,为统计工作科学发展和职能发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认真研究解决当前我市统计工作基层基础薄弱、统计产品生产与需求不相适应、统计力量与任务不相匹配、统计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发展,为丽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夯实基础,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
(一)切实加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建设,充实统计力量。
严格落实《统计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规定,确保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单设;根据近年来加强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文化产业统计、体育产业统计及转变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城市化、生态环境、民生指数等综合统计监测评价工作要求,增加相应人员编制,充实政府统计力量,确保统计任务完成;进一步健全市、县社情民意调查网络,加强各级社情民意调查工作。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要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人员力量。县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应设置统计职能部门或同级统计局派出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统计人员。
(二)着力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部门统计管理,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协调各部门建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指导各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承担部门统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特别是具有全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应达到“五有”标准,即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处(科)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部门统计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部门的综合考核内容。
(三)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两级统计基础。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在全市开展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丽委办〔2010〕39号)要求,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各乡镇(街道)在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业务建设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建立健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统计机构,县(市、区)统计局可以探索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建立统计分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行政村(社区)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明确专职统计人员负责行政村(社区)统计工作,研究建立行政村(社区)统计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提高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
(四)积极推进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
要重视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要求企业认真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市、县两级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研究,组织开展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和企业统计数据诚信认证。各级政府对企业创牌、信用评比、奖励表彰等应由政府统计部门先行组织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诚信认证(或由有资质的统计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认可)。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
鼓励统计中介机构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指导下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鼓励各地、各部门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统计中介机构承担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任务。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统计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三、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协调各部门的统计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统计工作机制。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调各部门的统计工作机制,建立国民经济核算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财政、交通运输、金融、建设等承担部门统计职责、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提供基础资料的部门共同研究国民经济核算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各类综合统计监测评价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数据评审和评价分析。
(二)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
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制等部门要在定期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名录变更信息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联网,及时动态维护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政府要协调工商、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管理、统计等部门,研究制定将规模较大的个体户转为企业、将无照个体户转为有照个体户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能存在的统计数据瞒报漏报问题。
四、依法统计,努力提高统计法治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统计水平,推进统计工作法制化。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普法教育和统计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严格实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树立《统计法》权威;加强统计数据发布管理,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
五、加强领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组织保障水平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充实统计力量,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
1.加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各县(市、区)统计局应在领导班子职数中增配总统计师。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调整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时应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关心统计干部的教育、培养与成长。
2.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教育。加大教育培训投入,提升统计队伍整体素质,每年组织统计人员到高等院校进行新知识培训。
3.开展先进评比表彰活动。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对在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的统计机构(组织)和统计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三)积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改革创新。
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建设资金投入。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统计科学研究,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各地财政每年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统计部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乡镇级直报系统建设、计算机设备更新以及研究探索生态经济、休闲养老、山区综合试点、产业集聚区等方面统计制度改革创新。
(四)切实提高统计工作经费保障水平。
统计部门组织开展统计普查、大型调查、抽样调查、重点专项调查以及综合性统计监测评价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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