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8号)精神,设立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丽水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丽水市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市财政局:

(一)新增的职责

1.划入原市国税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将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市地方税务局:

(一)新增的职责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布置,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规费、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任务。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市级数据“大集中”。

二、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指导全市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具体财政政策。

3.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市对区的转移支付制度,配合完善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4.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照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督管理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5.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照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6.负责市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小汽车编制、控购管理。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监管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审核审批,负责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考核工作,研究拟订和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

7.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8.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9.负责市直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预算和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性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相关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10.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市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11.负责审核和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社会保障政策,管理市级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12.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

13.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14.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分析;监督全市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15.组织和管理全市财政人员业务培训,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开展财税政策和财税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市级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和财政宣传工作。

16.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规章;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有关规费(基金)征收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及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订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4.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要求,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体系,贯彻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减免等具体事项。

5.负责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稽查。制定全市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依法稽查,组织协调全市地税大要案的查处。

6.协助省地税部门对我市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工作。

7.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

8.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政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9.承办省地方税务局、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设2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科研处与其合署)。负责处理局机关的日常行政事务;组织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组织办理上级领导批示件、督查督办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负责局机关文秘、机要、会议、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督查、制服管理、财税网站管理、后勤服务、财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及外宣工作。

组织、协调、管理全市财税系统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形势与我市地方税收发展趋势;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地税局要求,及时提出本市运用税收政策调控经济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地方税收发展战略,根据经济发展编制中长期地方税收发展规划;负责对税收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预测研究;参与起草全市地税工作重要制度办法。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组织和参与起草财税政策性文件;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清理、评估、汇编工作;负责普法教育;负责财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负责协调、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工作;办理财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牵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及负责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

(三)总预算局。研究全市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编制全市和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牵头负责政府公共预算(包括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管理,牵头负责制定政府公共预算等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市与区财政体制与财政分配政策;负责市与省、区的财政体制与结算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牵头制定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体系;牵头负责财政专户资金(专用基金)计划管理;审核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管理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调整事宜;牵头负责预算管理流程的规范和完善工作;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工作;指导所辖区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和管理;负责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的税收政策联系协调工作;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源、关税工作等调查;参与做好部分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参与检查、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指导县(市、区)研究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四)行政事业处。负责人大、政协、行政、政法、党派团体、人防、军警、教育、科技、计划生育、文体广电(文物)、档案等部门单位的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预算编制标准和定额的建议;制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五)预算执行局。牵头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研究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县(市、区)财政国库管理工作;建立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市级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的审批下达;负责财政预算总会计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清算工作;编制财政收支月报表,分析、预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和汇编市级和全市财政总决算;编制和汇编市级和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负责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调度市级财政资金;负责市级财政周转金的管理与核算。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具体实施工作;管理和审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和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下达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审核、支付和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收支账务核算工作,负责与代理银行、预算单位、预算内外总会计对账;复核代理银行拨款凭证及收支日报表,负责向预算内外总会计报送财政支出报表;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授权业务及代理协议执行;负责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支付信息实行监控;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统计分析,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信息。

(六)综合处。指导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管理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参与编制政府非税收入收入计划、决算和部门预决算;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的会计核算;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定期收费验审和治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管理和检查;负责彩票、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综合性的财政统计及全市和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统计分析;参与住房、物价、国有土地出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度的改革。

(七)农业处(挂基层财政管理处牌子)。负责市农业、林业、水利、农办(扶贫)、国土资源、林科院、农科院等部门的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和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市财政安排的气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农发资金)管理,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农政策;负责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扶贫工作,管理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报市本级及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付进度表和资金年度决算;负责归口行业事业、企业的财务管理;指导乡镇财政工作,研究制定乡镇财政管理政策;制定支持村级组织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干部报酬保障等财政政策措施,负责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政策的管理;参与有关涉农补贴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农业税收取消后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企业处(挂外债金融处牌子)。负责归口企业财务财政管理和监督;参与制定归口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归口企业的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审核、上报、资金兑付及绩效评价;负责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工作;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全市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粮食综合直补等惠民政策资金的落实;负责市级粮油、棉花、食糖、生猪、化肥、农药等储备商品的财政补贴和风险基(资)金管理;参与企业改制;负责经信委、商务局、旅游局、供销社等归口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内外资金、资产管理和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市级政府外债的归口管理;负责对政府外债项目的财政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财政管理和监督;参与制定归口金融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归口金融企业的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审核、上报、资金兑付及绩效评价;负责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性农业贷款、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负责全市归口企业财务快报、年度决算报表汇总编报和报表分析。

(九)社会保障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民政、移民办、残疾人事业、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的研究;组织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负责社会保障预决算编制(审核)管理;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经济建设处。负责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单位的部门预决算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市直基本建设预算和市本级政府性债务计划编制和管理;负责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参与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参与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十一)资产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订和完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办法;研究资产配置(供应)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等工作;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事项,监管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行为;负责与市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不含监狱、劳教企业、协作企业)和市级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负责市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制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评制度;负责市直国资营运机构监管,审核营运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委派的财务总监,承担营运机构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十二)财政监督局(挂绩效管理处牌子)。制订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税、会计、国资、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监督局内各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制度的情况;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检查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牵头组织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反映财政支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社会中介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搜集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信息资源,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数据库;探索运用评价结果,结合部门预算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三)会计处。负责全市的会计工作的监管,研究制订全市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社会审计工作;贯彻落实或审定全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的制度,依法监督和指导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珠算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会计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市直财务会计委派工作。

(十四)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审核审批,依法实施市直政府采购监管,指导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拟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统计、汇总、分析全市政府采购情况,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负责市直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负责审查申报市本级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资格。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负责受理市直政府采购投诉;负责全市控购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市直单位小汽车编制和控购管理;配合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小汽车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承担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做好市本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市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检查、监督和组织自验;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委托,指导所属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监督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编报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决算;负责所属县(市、区)统计报表和资金决算的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十六)税政管理一处。负责全市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政策管理;负责有关税(费)种的调查研究,制定有关税(费)种的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税(费)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指导有关税(费)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费)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十七)税政管理二处。负责全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管理;负责有关税种的调查研究,制定有关税种的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负责税收减免、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负责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非营利性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认定、年检工作;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牵头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反避税、情报交换、国际税收合作。

(十八)规费管理局。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离休干部离休(医疗)费保障经费等各项规费的征收管理;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规费的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规费的日常评估办法;指导有关规费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负责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管理;参与相关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工作。

(十九)征收管理处。组织贯彻执行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全市及市本级税收征管措施、办法;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完善税收征管规程的建议;探索、深化全市地方税征管改革,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稽查选案及专项纳税评估;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及个体集贸税收的管理;承担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承办征管质量、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指导、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二十)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下达年度地方税收计划;汇总全市地方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编制有关报表;负责制订税收计划、会计和统计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分析全市地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负责对全市重点企业的税收税源监控管理;监督税务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市本级各项税务经费的收支管理;负责有关地方税收票证的管理;负责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

(二十一)纳税服务处。负责地方税收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除税务行政复议、应诉以外)、投诉受理、税收争议调解等纳税服务工作;负责办税服务厅、12366语音特服系统、短信系统、知识库等方面的纳税服务平台的制度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

(二十二)人事教育处。管理和指导全市财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劳动工资及干部档案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

(二十三)纪检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编制71名(含派驻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财政局长兼地方税务局局长1名,财政局副局长3名,地方税务局副局长2名,财政、地税总会计师1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6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总预算局局长1名,预算执行局局长1名,财政监督局局长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各类单位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编报编制使用计划。按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职责分工,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办理进人手续;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的录(聘)用、调动通知办理人员入编手续;人力社保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入编、出编记录办理核定工资及各类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与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共享。

(二)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含编制控制数)、职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和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数,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市财政局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三)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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