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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公告第63号 |
|---|---|
| 颁布日期:2002-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废止《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上海市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工业暂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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