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决定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1-12-12 | 失效日期:2007-11-30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市市市市市市市市区七级,崇明县
地段区区区区区区区金山卫石化城、堡镇
特一二三四五六地区,高桥、
等级级级级级级级级安亭、桃浦
工业区,县
城,建制镇
(不包括崇
明县)
适用
税额7.56.55.54.53.52.5210.50
(元)
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三条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市市市市市市市1984年以后从郊崇明
地段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划入市区的地县城、
特一二三四五六区,金山卫石化堡镇
等级级级级级级级级地区,高桥、安
亭、桃浦工业区,
县城,建制镇
(不包括崇明县)
适用
税额7.56.55.54.53.52.5210.50
(元)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
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199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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