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决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1-12-12失效日期:2007-11-30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市市市市市市市市区七级,崇明县

地段区区区区区区区金山卫石化城、堡镇

特一二三四五六地区,高桥、

等级级级级级级级级安亭、桃浦

工业区,县

城,建制镇

(不包括崇

明县)

适用

税额7.56.55.54.53.52.5210.50

(元)

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三条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市市市市市市市1984年以后从郊崇明

地段区区区区区区区区划入市区的地县城、

特一二三四五六区,金山卫石化堡镇

等级级级级级级级级地区,高桥、安

亭、桃浦工业区,

县城,建制镇

(不包括崇明县)

适用

税额7.56.55.54.53.52.5210.50

(元)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

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199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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