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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沪国税征[2008]3号 |
|---|---|
| 颁布日期:2008-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办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3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中有关“印制企业的印制资格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加以确定,并颁发发票准印证”的规定,本市已在近期组织实施了税务发票集中印制招标投标工作。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中标入围的税务发票印制服务供应商,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事项,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接收相关材料后报市局审批。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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