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泰政办发〔2014〕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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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实行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是市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65号),进一步做好全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机制,做好“先照后证”登记监管衔接工作
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实行“证照联动监管”,建立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联动监管平台。平台建成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实行市场主体发照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认领”的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已经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发放“先照后证”营业执照后,应告知企业领取相关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通过邮寄送达、网络推送等方式告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发照信息。各许可审批部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信息后要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查处;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的有关情况,以及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应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市场主体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先照后证”后续监管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领域、各环节的配套监管制度,层层级级落实监管责任。
二、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机制
(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市(区)已建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要明确各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信息的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实行集中汇集、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没有完成平台建设的,要按照属地构建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政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之间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共享。
(二)进一步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要求,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基本身份信息,各类组织授予的荣誉等良好信息,市场主体的警示、经营异常、重点监控等管理信息,市场主体的违规记录和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市场主体财务、资产、投资等经营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归集范围,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责任,促使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
(三)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0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向社会公示企业良好信息,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失信违法行为实施黑名单管理,通过记录、披露、约束等手段,严厉惩戒失信违法行为。对有不良记录、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失信、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起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激励惩戒制度,共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使“诚信畅通无阻、失信寸步难行”。
三、增强责任意识,明确监管职责
按照“宽进严管”的改革思路,坚持“放管并重”,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后续监管职责,推动行政审批由“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于2014年12月31日前出台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责任落实,避免市场监管弱化或缺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负责告知申请人到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注册登记后,及时汇总市场主体信息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许可审批部门为省级部门及以上的,由工商部门通过省级信用平台进行数据交换;负责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的行为;依法查处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和行业秩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履行查处职责的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各许可审批部门要确定专人接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信息,并及时分送具体承办处(科)室办理;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企业、个体工商户联系,督促并辅导帮助市场主体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在依法作出许可、不予许可等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审批情况反馈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相关审批,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各行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未设定许可或者许可已取消,但依法应由其监管的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的违反行业秩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其它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根据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惩戒。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推进改革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措施保障、经费保障,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和分享,努力形成改革合力。注重宣传引导,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是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正确解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流程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的实质内涵,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信用约束和市场自律,避免产生认识误区,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严肃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许可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改革各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附件: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苏政办发〔2014〕6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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