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无锡市“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无锡市“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的《无锡市“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

方法的意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79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91号)和国家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规划体系及编制要求

我市“十一五”规划的体系,在功能上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

(一)总体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它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编制专项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我市要编制市级总体规划和市(县)区级总体规划。

市级总体规划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规划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既要贯彻好省的战略意图,又要加强对所属市(县)、区的指导。编制全市总体规划,要抓住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突出战略方针、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战略措施和重大政策,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和指导性。要强化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优化空间布局,明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和发展方向。要进一步充实公共服务、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优化发展环境等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减少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相关内容。

市(县)区级总体规划是以市(县)、区政府所辖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市级总体规划在市(县)、区所辖行政区的延伸和细化。由于我市各市(县)、区行政辖区较小,资源环境差异不大,调控手段有限,市(县)区级总体规划不宜过分追求体系的完整,要力求贴近人民群众,增强空间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江阴市、宜兴市要根据市级总体规划编制市(县)级总体规划。我市有条件的区可探索编制一个规划,把区内的国民经济、城镇体系、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融为一体,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发挥区域优势,合理确定本区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市(县)区级总体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规划期。

(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今后,政府决策建设项目,能编制规划的领域,要先编规划、后审项目,促进政府职能逐步从项目管理转向规划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编制专项规划,主要选择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要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深化和落实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规划内容要集中在本领域,体现本领域的特点,要对供给和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发展目标要尽可能量化,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专项规划要从本地的管理权限和实际需要出发,确属必需的才进行编制,不必层层编制。对于竞争性领域,可编制发展报告或市场分析预测报告,加强行业发展指导。规划期可以根据本领域的特点和任务确定,不必局限于五年。

二、“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

(一)立项。市级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提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市级专项规划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上报市政府确定。没有履行立项程序编制的规划,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规划编制经费,市政府不予批准。

(二)前期工作。编制各类规划都必须进行前期研究。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鼓励采取政府部门与社会研究单位相结合的方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应用,增强可操作性。

(三)民主参与。各类规划都要坚持编制过程的开放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透明度。市级、市(县)区级总体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要在主要媒体公布全文,公开征询意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规划也要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询意见。

(四)衔接。衔接是保障各类规划相互协调、形成合力、避免矛盾的关键环节。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市(县)区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衔接重点是发展方向、政策措施、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重要资源开发、空间布局要求等。市级总体规划草案上报市政府、专项规划和市(县)区总体规划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都要附衔接单位的意见和说明。难以形成共识的内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应当衔接而未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五)论证。规划应当在送审之前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六)批准。市级总体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规划草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级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草案,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规划编制单位上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审批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不能作为政府投资、制定政策的依据。

(七)发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目标要更多地靠市场主体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必须保证市场主体了解规划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及时在媒体公开发布。

(八)评估。各类规划都要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政府。

(九)修订和废止。经中期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或废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或废止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

三、总体进度安排

(一)市级总体规划(2004年10月-2006年1月)

1.2004年10-12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全市“十一五”规划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组织前期研究,在广泛征求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全市“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报送市政府审定。对需要纳入省“十一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的内容,在2004年12月底前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需要纳入全市“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的内容,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市政府锡政办发〔2004〕135号文件要求上报。

2.2005年1-7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完成“十一五”总体规划纲要框架性草案,并就需要列入省“十一五”规划中的重大项目与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衔接。对需要纳入省和市“十一五”总体规划纲要的重大项目,各地区、各部门于2005年4月底前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2005年8-11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完成“十一五”总体规划纲要草案,报送市政府讨论审定。

4.2005年12月-2006年1月,全市“十一五”总体规划纲要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批准后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专项规划(2005年1月-2005年12月)。专项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专项规划的编制,行业主管部门按其职责负责组织本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

1.2005年2月前,市各有关部门提出编制专项规划的立项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2005年2月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编制专项规划的目录。

2.2005年5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草案,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2005年6月底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项规划论证,进行规划衔接。

4.2005年6-8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项规划。

5.2005年8-12月,完成专项规划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批。

(三)市(县)区级总体规划。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等6个市(县)区级总体规划,由各市(县)、区负责编制,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可视区内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发展报告。市(县)、区“十一五”总体规划的编制进度,要与市级“十一五”总体规划的编制进度基本一致并略有提前。各市(县)、区总体规划纲要需在2005年4月底前,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各市(县)、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编制“十一五”规划是关系我市长远发展的重大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本部门“十一五”期间面临的重大战略问题,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以及重大工程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政策措施,确保顺利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在经费落实上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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