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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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3〕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精神,结合我市学校卫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一)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事关青少年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的认识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责,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同志为组长,市教育局、卫生局分管同志为副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徐州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指导和检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政府要与教育、卫生、工商、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各部门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中的责任。
(二)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明确工作重点和职责要求。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
(四)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与各具体责任人签订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要特别明确食堂承包经营单位或配送餐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安全责任,确保学校不发生重大食品中毒事件。
三、借鉴非典防治经验,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一)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按要求配备校医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如环境卫生扫除制度、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生饮用水安全制度、宿舍卫生安全制度、学校卫生防疫制度、传染病预防和上报制度、医务室(卫生所)工作制度等,并认真执行。
(三)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并经常性地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学校卫生扫除,确保校园环境的清洁卫生。
(四)要切实加强对师生的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将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预防,安排足够的课时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使广大师生进一步掌握防疫防病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五)要认真组织师生参加体育锻炼。开足开好体育课,搞好搞活第二课堂,为广大师生提供和创造体育锻炼的机会,不断增强他们的身体健康素质和防疫抗病能力。
(六)要建立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通过当地学生卫生保健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
(七)要加强学校卫生设施的管理。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疫情传播;加强厕所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加强垃圾管理,做到集中封闭存放、定时清理出运。
(八)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学生宿舍的卫生与通风条件。
(九)加强学校医务室(卫生所)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改善医疗设施条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加强医务室(卫生所)管理,严禁使用劣质、过期药品。
四、突出抓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一)食堂设施设备布局要科学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与地面应易于清洗与排水。
(二)食堂对外承包要选择诚信守法的经营户,并根据师生用餐规模控制承包的户数。要特别防止食堂经营的恶意竞争,确保不因恶意竞争而引发恶性事件。
(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体健康检查,并统一实行持证上岗和定期体检制度。
(四)严格实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及统一、定点采购制度,并加强入库验收措施,防止变质、有害的原料、食品流入。
(五)严格食品存放管理制度。食品贮存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要分柜存放;食品贮存必须由专人管理,外人不得进入食品贮存间。
(六)食品制作和销售过程要严格按照规程办事,防止交叉污染,从源头上控制食物污染、变质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七)餐具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八)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严禁制售冷荤凉菜。
(九)校内及校园周边小卖部(摊点)严禁销售劣质、过期食品。
(十)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学校周边“小饭桌”的卫生安全管理力度,确保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五、建立学校卫生安全快速反应机制
(一)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研究制定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二)严格实行学校卫生安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学校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与食物中毒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决不允许瞒报、漏报和缓报。
(三)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中。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有关部门接报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四)严格实行学校卫生安全重大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负责,加强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不按规定要求落实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安全措施,或因防范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学校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发生,对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任人,以及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后未能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者,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督查力度
(一)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综合评估体系,督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责任落实、设施建设、卫生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
(二)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定期专项检查制度。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深入到各学校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区每年也要安排一至两次到所属学校进行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将明查与暗查、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拉网式检查与抽样检查、量化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不断改进督查方式,提高督查效果。各学校每学期至少要接受一次巡查,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工商、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大对学校的巡查密度和力度,进一步规范学校医务室(卫生所)的药品使用行为,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商店出售食品的质量管理。
(四)要加强对学校食堂恶意竞争及校园周围不法摊点的查处。对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恶意竞争、造成校园不安全因素的承包户,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清理。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下大力气整治校园周边的不法摊点,杜绝学校的食品安全隐患。
(五)要严格实行督查责任制度。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督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每一次督查情况都要有文字记录,并由督查人员签字。
(六)要实行督查情况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七)要建立《学校卫生监督档案》。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学校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并建立辖区内的《学校卫生监督档案》。
七、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学校的卫生设施与条件
(一)要不断改善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的卫生设施和条件,把食堂、宿舍、厕所等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和学校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工作结合起来,予以统筹考虑。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突出政府在基础教育中的办学主体作用,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到位,不留空白。
(三)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学生健康体检经费问题。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安排专项经费,特别是学生饮水、洗手等设施专项经费要确保到位。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设施建设列入达标验收的重要内容。
徐州市教育局
徐州市卫生局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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