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文号:松政发〔2008〕44号
颁布日期:2008-10-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的通知

松政发〔2008〕44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松原市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松原市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吉监发〔2008〕2号)精神,建立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松原市的土地调控,扎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健全工作和协调机制,特制定松原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

一、规划条件变更的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3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调控和引导的法定依据,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条件的基本前提,规划条件只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具体地块的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要求的深化和具体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局提出的变更申请,如果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一律不得变更。如果市规划局认为这种变更确实是必要的,应当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首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这是变更规划条件必须遵循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规划条件变更通报

市规划局要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并公示。

三、变更规划条件程序

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就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等进行说明;市规划局就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变更申请,应及时将变更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通报;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需补交土地地价差价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差价。

四、法律责任

对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事项,改变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市规划局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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