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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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泰政办发〔2004〕198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林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三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关系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实施,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认真研究解决税费改革新形势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民政、财政、计划发展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实现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列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二、坚持规范管理,努力实现五保对象“应保尽保”
农村五保供养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五保供养的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对于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五保供养标准要确保五保对象生活达到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五保供养包括以下内容: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有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各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搞好五保对象的认定、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实现“应保尽保”。
三、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五保供养经费落到实处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生了变化,除保留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以外,从农业税附加收入中列支;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农业税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应列入市(区)、乡镇财政预算。市(区)在安排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确保五保供养资金的落实,不得截留、挪用。
各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发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集中供养经费可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可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一年两次)。
四、加强敬老院建设,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水平
各市(区)要统筹规划,积极支持乡镇敬老院建设。市(区)民政、财政、计划发展委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推进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各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要充分利用乡镇、卫生院和学校合并后的闲置资源,改造和完善现有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积极扩大敬老院建设。要落实各项对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农村敬老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农村敬老院要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基本规范》,加强内部管理,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副养院办法,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新路,为创建省级文明敬老院和国家级模范敬老院奠定坚实的基础。
以上意见,请迅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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