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8-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8〕2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1至4月份全市税收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按全年税收进度计划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企业欠税、不如实申报、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我市财政收入均衡入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明确改善经济环境、扩大开放与依法征税目的的一致性,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做到既有利于开放搞活,又坚持依法征收,确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

二、各工商企业、个体业户要按照征管法按期如实向纳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三、各工商企业、个体业户(含挂牌保护经营企业)都要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

五、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依法征管创造条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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