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2002〕2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吉政办发[2001]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九日
长春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试行)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试行)实行量化标准打分制,共分7个方面26项,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亲自抓政务公开工作落实的情况(包括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布置工作、检查指导);
(二)县(市)、区是否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设立了政务公开工作协调组,并认真开展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是否确定了具体的处室负责抓政务公开工作;
(三)是否建立健全了有关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
(四)是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公开情况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定、经济形势、重大工程建设及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是否公开:
(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事项是否实现全过程公开运作,包括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采购项目、重大项目审批、人事工作等公开情况。
三、方便群众办事的“十公开”情况
(一)公开审批执法事项;
(二)公开审批执法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
(三)公开审批执法具体职能单位;
(四)公开审批执法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公开审批执法程序;
(六)公开审批执法时限;
(七)公开审批执法结果;
(八)公开审批执法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和廉政制度;
(九)公开审批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十)公开审批执法的监督举报投诉单位和电话。
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一)行政收费及罚没政策公开情况;
(二)行政收费及罚没程序、结果公开情况。
五、服务“窗口”和“一站式”办公情况
(一)服务“窗口”是否实行‘‘首问负责制”、“首办责任制”;是否具备公开栏、导示图(办事指南)、服务承诺、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公示内容及设立桌牌、工作人员佩戴胸卡;
(二)群众办事实行的“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情况。
六、政务公开载体情况
(一)县(市)、区政府自身公开的形式载体情况;
(二)市政府联网的部门是否认真进行“网上公开”;
(三)是否建立固定公开栏或公示板;
(四)通过其它形式载体公开情况。
七、责任追究情况
(一)是否建立和完善了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制,下管一级原则,市政府负责对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依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表彰奖励与惩戒,按照《吉林省政务公开考核试行办法》(吉政办发[2001]26号)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政务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规定(试行)》(吉办发[2001]2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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