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文号:镇政发〔2006〕6号
颁布日期:2006-0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0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开发矿产资源已成为我市部分地区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矿业和砖瓦窑业已经成为部分镇村的重要经济支柱。但由于在矿产资源开发上,缺乏开发与保护相统一的意识,矿产开采对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破坏影响较大。特别是众多的采矿企业和砖瓦窑厂布局不合理,无计划开采和生产,不但破坏了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破坏了土地资源,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全市投资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于实现土地和矿产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对于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实现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目标;对于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强化矿产资源的生态保护,确保耕地和矿产资源安全,都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土地保护、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抓紧抓好,努力促进土地和矿产资源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经济循环发展。

二、明确目标,全面落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任务

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集中利用2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省政府也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确保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为保质保量完成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精心组织,完善机构,制定方案,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坚决抓好四个重点工作。

(一)坚决打击各类破坏开采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是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无证开采的,各辖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二是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对越层越界开采的,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开采整治的,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三是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严肃查处。四是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未经“三同时”验收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证照。

(二)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

全市新一轮禁采范围共划定4个禁采区,14条禁采带。

4个禁采区,具体为:(1)镇江城市规划区,包括南山、九华山、??山区域范围,面积为379.l平方公里。(2)茅山风景名胜区,面积为17.6平方公里;(3)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面积为22.2平方公里;(4)九龙山风景名胜区,面积为67.12平方公里。

14条禁采带,具体为:(1)沪宁高速公路禁采带,全长71公里;(2)沪宁高速公路镇江连接线禁采带,全长10公里;(3)扬溧高速公路禁采带,全长44公里;(4)宁常高速公路禁采带,全长18公里;(5)宁杭高速公路禁采带,全长8公里;(6)312国道禁采带,全长95公里;(7)104国道(常州―溧水)禁采带,全长45公里;(8)338省道(丹阳埤城―七里甸)禁采带,全长49公里;(9)243省道(镇江―句容)禁采带,全长65公里;(10)241省道(大港―丹阳)禁采带,全长48公里;(11)238省道(镇江―扬中)禁采带,全长45公里;(12)122省道禁采带,全长72公里;(13)沿江高等级公路(拟新建)禁采带,全长18公里;(14)沪宁城际轨道(拟新建)禁采带,全长约87公里。对禁采区内和禁采带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山体,实施全面禁采。

对新划定禁采范围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逐一进行清理登记,建立台帐,凡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要抓紧制定新一轮禁采关闭计划(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序时进度关闭到位,其中对严重影响景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

(三)扎实推进砖瓦窑业关闭整治工作。

我市地处丘陵地区,粘土资源丰富。目前,全市砖瓦窑厂数量较多,违法新建现象还比较严重,各地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加快关闭进度,切实对本辖区砖瓦窑厂的关闭工作担负起责任。对列入市政府2005年确定的首批关闭,且要求2005年底关闭的20家砖瓦窑厂,各辖市、区及乡(镇)要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坚决关闭到位,严防发生反弹。对列入2006年关闭计划的砖瓦窑厂,要细化措施,跟踪督查,确保进度。对违法新建的砖瓦窑厂,各地要统一思想,严格执法,坚决予以关闭。各级国土资源、经贸、工商、安监、环保、公安、供电、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合执法。对到期未关闭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年检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必须停止供电;纪检监察部门对不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查处。对少数工作不力,关闭不到位的地区,将冻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追究责任。要以禁用粘土实心砖为契机,进一步深入开展对砖瓦窑业专项整治。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不在首批关闭名单内的砖瓦窑企业,要制定专项整治计划,尽快实施关闭。要加大平窑土地复垦力度,加强对砖瓦窑企业用地的监督管理。依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控制砖瓦窑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通过专项整治,将全市砖瓦窑的申办、生产纳入健康有序、规范管理的轨道,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

各地要积极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工作。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开采矿山和砖瓦窑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砖瓦窑业的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一是严格采矿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采矿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采矿权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以证管理,无证取缔。二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以建筑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积极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维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三是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机制。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监管。积极探索露采矿山现场动态监理制度,建立露采矿山现场监理模式,为露采矿山开发利用动态化监督管理提供有效手段。四是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整治投入机制。开山采石企业必须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各级政府要加大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推进以禁采区(带)内关闭矿山为重点的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加快整治进程。“十一五”期间,全市要积极通过开展“十矿示范、百矿整治”活动,采用喷播、植树、种草、土地整理等治理方式,对全市265.3万平方米的废弃宕口进行生态复绿、景观再造或整理成农用地、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整治规划和项目实施工作。

三、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艰巨,涉及部门多,时间紧,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一是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确保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已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辖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相应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把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切实做好矿山和砖瓦窑企业关闭的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环保、工商、安监、建设、公安、供电、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核、企业设立、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环境评价等方面严格把好审核关;在矿山禁采和砖瓦窑关闭工作中,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通力协作,依法收回相关证照,依法停止供应电源及火工品。三是要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1―3月,为排查清查阶段。

主要是:1.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进行全面排查;2.对本地区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3.对本地区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阶段:2006年4―12月底,为集中整顿阶段。

主要是: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违法开采等行为;2.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行为;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4.全面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5.全面开展砖瓦窑业专项整治和检查;6.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基本完成整顿规范任务。

第三阶段:2007年1―9月,为规范完善阶段。

主要是: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制。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

第四阶段:2007年10―12月底,为检查验收阶段。

主要是:1.本地区是否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废弃矿山整治复绿规划》;2.辖区内采矿企业是否有储量检测报告及开发利用方案;3.采矿权市场建设有偿出让是否达到90%以上;4.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是否规范。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矿山整治复绿基金是否100%征收;6.禁采区(带)关闭矿山企业及宕口是否关闭到位,动态巡查制度及台帐资料是否建立。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整顿和规范任务负总责,并在自查总结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份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报告。到2007年底前,我市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土地及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破坏耕地及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无土源、违法新建及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砖瓦窑业关闭到位;矿山、砖瓦窑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地要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形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良好氛围。要振奋精神,克服困难,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各项任务。

二○○六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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