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税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国税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税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实施意见

(市国税局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甬党〔2003〕9号),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方位纳税服务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建立全程办事服务制度,实行全程办事服务。在涉税事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申请后,由涉税事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资料的内部传递,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承办人并对办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拓宽服务渠道。通过电话信息传播,向社会公众提供多种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适时建立12366税务咨询服务平台,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纳税辅导等服务。

(三)推行多样化申报方式,便利纳税人申报。对全市国税系统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电话报税;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网络申报。

(四)适时出台《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办法》,方便纳税人。

(五)及时向纳税人公布各种税收政策法规和办税程序,提供有关税收宣传资料和纳税资料。

(六)推行科学的定额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税收管理。加快定额管理信息化进程,科学、合理地核定定额,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解决税负不公的问题,确保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在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方面的杠杆作用

(一)征收管理方面

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其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暂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流转税管理方面

1.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我市所有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400元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农膜和列入列举免税农药范围的农药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采取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对进口和国内生产、经营的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饲料免征增值税。

5.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6.对废旧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7.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分煤灰、烧煤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8.在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分煤灰、烧煤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即征即退。

9.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10.对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50%以上的增值税即征即返。

(三)所得税管理方面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6.新办的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

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9.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另兼营以及其他非另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10.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另兼营以及其他非另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11.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金融保险业、邮政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2.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13.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占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15.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度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8.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9.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20.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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