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应急采供血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文号:杭卫发[2004]345号
颁布日期:2004-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应急采供血管理的通知

杭卫发[2004]345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机构,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应急采供血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04]30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杭州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杭州交通便捷,采供血机构网络健全,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自采自供血液,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无权批准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

二、个别偏远山区医疗机构遇有重大事件或十分紧急的情况下需要用血,当地采供血机构又不能满足临床需要时,可请示市、省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三、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规范血库管理,及时上报用血计划,合理储备血液,不得零库存,以确保临床急诊用血需要。

附件:浙卫发〔2004〕302号

杭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应急采供血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04〕302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加强对采供血机构执业检查和血液专项整治是今年医政工作的重点之一。为此,各地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通过检查,也发现了舟山市个别医疗机构对临床应急采血指征掌握不严格,手续不齐全,检测不规范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临床用血安全管理,杜绝可控因素造成经输血传播疾病的蔓延,规范海岛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紧急采供血行为,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家和我省出台的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认清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提高对加强血液管理紧迫性的认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责任,切实依法履行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职责,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对因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责任。

二、设定条件,从严控制。我省交通便捷,采供血机构网络完善,内陆和舟山本岛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自采自供血液。个别海岛地区,应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定应急采供血的地理、气候、交通、病情等条件,并从严掌握控制。

三、划定范围,严格审查。海岛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技术水平、临床输血能力和采血条件,划定应急采供血医疗机构范围。对拟开展应急采供血的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查其有关人员情况及硬件设施条件,实地检查论证后方可同意其开展相应业务。要将设定的医疗机构名单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对其有关条件进行复核检查。

四、规范程序,严格检测。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应急采血前应紧急请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电话请示要有记录)。输血前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程序签订知情同意书并进行申请、采样检验、交叉配血等。对献血者要先行健康征询,并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进行各项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验,情况十分紧急时部分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实施快速检测。经检验合格的血液方可输入患者体内。同时医疗机构要做好有关登记和记录,并留取血样送中心血站复检和保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后将应急用血情况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管理,确保应急。献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管理,建立一支稳定的应急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满足紧急情况下采供血需要;采供血机构要确保临床急救用血,同时要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提高成分输血率。要开展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规范紧急情况下的采供血程序,提高血液检测技术水平;医疗机构要有用血计划,合理储备血液,不得零库存。

省卫生厅委托省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对海岛地区相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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