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契税征管体制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契税征管体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3〕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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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契税征管体制的通知
淮政发〔2003〕19号
清河、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契税征管,减少税源流失,现就调整市区(不含淮阴区、楚州区)契税征管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以市财政为主的征管体制
(一)征管范围。凡城区规划范围内所有土地、房屋契税由市契税所征收;在非城区规划范围的清河区、清浦区、市经济开发区、市农业开发区所属乡镇土地、房屋契税暂由所属乡镇自行征收。
(二)契税收入的分配。市契税所征收入库的契税在市和清河、清浦两区之间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一定两年”的分配方法。
1、基数确定。以各区2000-2002年三年实际入库税收扣除业务费后的净额的平均数为基数,实行收入划转,保证各区基数。
清河核定基数为:(233+233+1463)/3*90%=578.7万元
清浦核定基数为:(208+172+915)/3*90%=388.5万元
两区基数合计为:967.2万元
2、超收分成。当年实征契税总额扣除业务费、基数后,超收部分市、区实行“九一”分成。超收额中剔除市级分成后两区各得一半。
该分配体制在执行期间如遇税率变动、税目增减等国家契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则作相应的调整。
二、两区契税所人员安置问题。清河、清浦原契税所工作人员仍由两区财政局管理,自行调配使用。
三、体制结算等事项。市区所有契税统一入市级金库,市区之间每年年终结算一次。两区契税征收管理未尽事项统一由市契税所处理。两区未使用契税完税证统一上交市财政,两区2002年发生的契税尾欠收入一律上交市级金库,并及时将原有契税征收历史资料上交市契税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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