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3〕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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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淮政发〔2003〕20号
清河、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防止税源流失,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契税税收政策统一实施,现就加强市区(不含淮阴区、楚州区)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淮安市契税征收管理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城区规划范围内所有土地、房产契税由市契税所统一征收;在非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清河、清浦、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所属的各乡镇所发生的土地、房产契税暂由所属乡镇自行征收。
二、依法治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契税政策的统一性。契税的征收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减免契税的政策,擅自降低税率或变相降低契税税率。凡已经出台的与国家、省有关契税征管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政策应全部停止执行并坚决予以纠正。
三、密切联系,加强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土、房管部门应定期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计划以及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有关文件、材料、数据等,并支持、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市财政、国土、房管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配合,坚持先纳税后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房屋产权变更的登记手续制度,并按月或按季相互通报土地出让、转让、房产交易登记和契税征收情况,共同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要将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作为登记收件资料并及时归档。
市契税所会同市国土部门建立“土地契税征收联系单”制度,纳税人凭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契税征收联系单”及有关资料到市契税所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非商品房交易必须先行评估。
四、明确责任,各负其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转移及房屋产权变更契税征收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转移办理审批和土地登记手续;市房管部门负责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擅自给未完税的契税纳税人出具缓缴或完税、免税证明,国土、房管部门不得对未取得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出让、转让、房产权属变更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财政、国土和房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共同把好契税缴纳关,以保证契税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
五、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市契税所、国土和房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因部门配合不力、把关不严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纳税人拖欠或偷漏契税的,除责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回税款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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