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税收级次划分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淮政发〔2003〕50号
颁布日期:2003-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市区税收级次划分的意见

淮政发〔2003〕50号

清河区、清浦区、楚州区、淮阴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适应市区经济成份的不断变化,进一步规范市区税收征管,保证市直和区级财力的稳定增长,促进市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市区纳税人的税收入库级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税收级次的划分原则

1、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对市区纳税人的征管权属划分旨在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杜绝拉税和越权减、免、退、返税等违反财税法规的行为,实现依法治税,促进共同发展。

2、“谁招商,谁受益”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要从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局出发,调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积极性。

3、隶属关系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含集体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税收入库以隶属关系划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以属地管理为主。

4、照顾既得利益原则。原已形成的税收征缴关系,入库级次不变。

二、税收级次划分的具体内容

1、中央及部、省属各类企事业单位(含股份有限公司,下同)及其投资新办的经济实体,税收入市级金库。

2、市、区共同投资的新办企业,由税务部门按照投资比例分别入市、区级金库。

3、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确定税收入库级次。市直各部门、各企业招进投资在清河、清浦区范围内的企业、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嫁接改造或投资入股的合资企业,税收入市级金库。

4、经区招商引资或嫁接改造、投资入股的市直老企业,实现税收超基数部分按投资比例分别入市、区金库。

5、自行来淮投资企业,占用市直企业场地的,税收入市金库;不占用市直企业场地的,税收按属地原则确定入库级次。

6、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除执行本条第2、3、4款规定外,其税收入库级次不变。

7、工业园区(市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除外)的市直企业,税收基数部分入市级金库,超基数部分市、区之间实行二八分成。

8、市及各区属纳税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收从属于纳税主体。

9、外地来淮施工企业,参与市及市以上的投资工程项目施工的,税收入市级金库;参与区投资的工程项目及旧城改造项目(市属企事业单位除外)施工的,税收入区级金库。

10、专业市场按“谁投资,谁受益”和“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市场主办单位税收入库级次,市场内的个体经营户税收入属地区级金库。

11、市区范围内(不含淮阴、楚州两区)的契税由市财政局征收,入市级金库。

三、关于市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的税收入库问题

1、凡在开发区注册登记,不在开发区生产经营或经营主体不在开发区的市属企业,原纳税级次不变。

2、从2002年1月1日起,市直老企业搬迁进开发区的,以搬迁前的税收入库数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入市级金库,超基数部分入区级金库。

3、市直部门和企业从市外招商引资在开发区新办的企业,实现的税收全部入区级金库。

4、开发区实现税收当年增量部分,市、区之间实行二八分成。

四、由市征收的各项专项收入(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附加等)和基金收入,入市级金库。

五、本意见生效后,对需确认的纳税户,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会同相关区根据上列原则进行确认。

六、本意见仅限于规范市直和清河区、清浦区、市经济开发区、市农业开发区间的税收级次,不涉及财政体制调整。市直企业迁至淮阴区、楚州区的,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七、凡涉及市、区之间税收级次划分内容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八、各区凡将市直税收缴入区级金库的,一经发现,市财政将全额扣回,同时在计算20%增量上解时,不剔除此部分收入。

九、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