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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6〕184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淮政发〔2006〕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各等级土地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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