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淮政发〔2006〕184号
颁布日期:2006-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淮政发〔2006〕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各等级土地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新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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