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06〕 61号
颁布日期:2007-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的若干意见

鸡政发〔2006〕61号2007-12-15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保障《税收征管法》和国家各项税收法规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经济领域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税收和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我市各项税收应收尽收,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警税协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及时沟通情况,加强警税协作,加大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由市政府税收督察室牵头,市公安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建立警税协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应按季召开,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了解和协调解决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二、统一认识,理顺关系,密切配合。市政府税收督察室要适时组织召开财政、公、检、法、工商、“两税”、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本着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的原则,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大沟通,及时研究解决查处涉税案件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应该移交的案件。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移交范围:一是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二是由联席办公会议将需公安机关办理的涉税案件委托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方式由“两税”稽查局向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口移交,移交后由经侦支队按公安部门两级管辖规定指定办案单位;税务部门对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犯罪证据及有关情况信息的要积极支持,及时提供,形成打击合力;公安机关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认真查处,移交办理的涉税案件实行限时办结制,办结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公安机关应定期向税务机关和联席办公会议通报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公安机关查处的涉税线索,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税务部门处理。

四、加大涉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入库力度,全力打击涉税犯罪。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将办理涉税犯罪案件查处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由“两税”稽查局直接缴入市级国库。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税收完税凭证和罚款入库缴款凭证。罚款数额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税案件,对符合《征管法》规定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协助公安机关将扣押、冻结的税款划拨入库。市财政局根据实际行政处罚罚款的入库额度,按当年地方财政分成的一定比例返还公安机关,做为办案经费。此项经费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补充办案经费及司法鉴定费。

五、要提高认识,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可以采取办培训班或税法知识讲座等形式,组织各涉税控税部门的领导学习《税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法制观念,解决好依法征收与发展地方经济的辩证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公平竞争的氛围,搞好招商引资等工作,加快地方经济发展。

六、加强经侦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执法水平。经侦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要下大力气进行专业培训,注意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和政府税收督察部门要加强业务沟通和交流,在查处大要案时,可由税务部门和政府税收督察部门抽派有较高审计、财税专业技能的干部配合公安部门办案。要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侦察、懂法律,又懂税收和财会知识的专业队伍,以适应打击涉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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