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吉市政办发〔2007〕29号
颁布日期:2007-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市政办发〔2007〕2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89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现将调整后的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年税额标准

一等24元/㎡,二等18元/㎡,三等12元/㎡,四等10元/㎡,五等5元/㎡,六等3元/㎡。

二、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

土地使用税各等级范围参照2006年吉林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编制确定的《吉林市城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图》和《吉林市城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图》执行。吉林市区工业用地共分五个等级,商业用地共分六个等级。六等土地除吉林市区内的商业用地外还包括:旺起镇、孤店子镇、左家镇以及永吉县行政区划后并入吉林市的镇。

三、行业划分

(一)按照《吉林市城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确定土地等级的行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二)除上述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一律按照《吉林市城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确定土地等级。

四、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原则上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0日前。年税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月缴纳土地使用税,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定期定额纳税人也可按月缴纳税款。年税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全年税款可在每年的9月10日前缴纳。

五、其他事项

(一)对土地等级调整后的工业用地比原土地等级降低的纳税人,按原土地等级和新的税额标准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一块土地跨越多个土地等级,能够明确划分的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划分不清的按最高土地等级税额计征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拥有多块土地,分别坐落于不同土地等级,能够划分清楚的,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划分不清的,按最高等级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此次调整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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