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管理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管理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辽府办发〔2008〕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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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辽府办发〔2008〕20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管理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作用,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车船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充分发挥保险等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税费同步。
二、部门工作职责
(一)保险机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代收代缴义务,必须做到税费同步,即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同时代征车船税。
2.于每月5日前,将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车辆的情况以及代征车船税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安交警部门和地税部门。
(二)公安交警部门。
1.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进行扣留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在机动车落籍和年检时,严格履行与地税部门签定的代征协议,对未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不予落籍和年检,并书面通知(纳税通知书由地税部门统一印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到地税部门或到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的窗口缴纳车船税,待其完税后持完税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3.于每月5日前,将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车辆,以及已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但未缴纳车船税车辆的详细情况和处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地税部门及相关保险机构。
(三)地税部门。
1.认真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车船税的协调配合、宣传和征收管理工作。
2.对保险机构代征车船税情况实施检查,对未按照规定代征车船税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做好与公安交警部门代征协议的签定和代征证书的发放工作,并争取在条件成熟时实现与公安交警部门的网络链接,达到信息共享。
4.对经公安交警部门查出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依法课征滞纳金和罚款,按其所协查的税款数额,定期、足额支付手续费。
5.每月对保险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告知的情况进行汇总,对于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定期反馈相关保险机构及公安交警部门。
6.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牵头组织车船税征收工作协调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对车船税征收工作中的有关具体工作进行研究。
(四)财政部门。
在经费上对此项工作给予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社会综合治税职责,要成立专门机构、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常态长效工作机制,并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协作,实现信息联动、部门联合、以罚促管,推动车船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取得实效。
(三)要对工作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和沟通,积极加以解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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