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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5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障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正常使用,确保2003年1月1日起新版发票的全面启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控装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控装置的认购工作
各局应对已认购税控装置但未交款的纳税人逐户确认,对于在2002年12月15日前仍未交款的纳税人,视同放弃认购税控装置并应更改发票核定。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
各局应督促服务商及时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对于以各种理由拖延安装的纳税人,应协助服务商做好纳税人的工作,使服务商能够尽快安装。
三、关于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工作
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京地税征〔2002〕21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税控装置服务商的管理,监督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于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凡因产品质量问题且经两次以上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税控装置,各局有权要求服务商为纳税人更换新装置,服务商如果拒绝可报市局动用保证金为纳税人更换。
四、各局应随时掌握税控装置的认购、安装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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