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5〕29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代扣代缴及明细申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市局定于今年7月份开展对2004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领导重视,管理严格,措施得力,代扣代缴税款额度明显增长(有具体的先进事迹)。

(二)对200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贯彻得力,落实到位,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缴纳税款相符,无差错或差错率低,工作质量突出(有具体的先进事迹)。

(三)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税款计算正确,按期申报缴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个人所得税税务核算管理手段现代化,全面实行计算机操作,一贯坚持按月有效进行网上明细申报。

(五)2004年以来,经税务机关检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无明显问题。

二、评选程序

各局根据上述评选条件进行选拔推荐并指导被选单位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资格审核表》,确定当选单位名单,并报送市局备案。

三、名额分配

全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明细申报先进单位定为500户。其中:

东城60户、西城60户、朝阳60户、海淀60户、崇文40户、涉外分局10户、宣武40户、丰台30户、石景山15户、门头沟10户、通州10户、大兴10户、昌平10户、房山10户、燕山10户、顺义10户、延庆10户、怀柔10户、平谷10户、密云10户、开发区10户、西客站5户。

四、具体要求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审核,把好鉴定关,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评选出的代扣代缴及明细申报单位具有先进性、典型性,能反映本局代扣代缴及明细申报工作的水平。

(三)各局于7月底前,要及时将审核确定并汇总的当选单位名单报送市局,当选单位名称以本单位税务登记名称为准,不得用简称。

附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资格审核表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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