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保新版发票供应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3-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保新版发票供应的紧急通知

京地税票〔2003〕1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发票改革的总体部署,自2003年1月1日起全市全部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近日来,部分区县局出现了纳税人排长队购票和部分发票断档的现象。纳税人对此反应较大。为确保发票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新版发票供应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根据发票改革后的新情况和已掌握的资料认真测算本地区纳税人的发票用量,重新考虑并制定用票计划。如有超计划用票要求,请提前15日填写调整计划单报市局票证中心。

二、各单位于每周一、三、五上报发票销量和库存情况。各局征管科和有关部门要随时关注发票的销量和库存,保证有15天的库存。如库存少于3—5天的用量,必须提前向市局上报所需票种和数量,以便市局联系承印企业及时送票,保证供应。

三、在售票过程中无论出现任何问题,各局都应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要激化矛盾。一旦出现问题,首先向市局反映,其次做耐心解释,不要将矛盾直接上交市局。

四、在目前情况下,售票窗口少的区县局,如果出现纳税人排长队购票的苗头或现象,应提前增加窗口数量,延长售票时间,全力保障纳税人购票;售票点多的区县局,可以在内部各售票点之间进行票种的合理调剂,保证供应。

五、如有发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由市局协调解决,不得私自和承印企业解决发票质量问题。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结合元月10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新版发票的供应。

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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