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5〕17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2005年3月18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5〕451号)实行后,我市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为做好税务登记管理的衔接工作,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税务登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自2005年3月18日起,外地内资企业驻本市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全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原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持有的《外地企业驻北京联络处(代表处)登记证》废止,设立驻京办事机构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失效。鉴于上述情况,各局应及时与本地区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取得上述纳税人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市局也将与市工商局联系,取得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上述纳税人名单,并下发各局,由各局根据名单对本局外地内资企业驻本市办事机构管理情况进行核实。

对于未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地内资企业驻本市办事机构,各局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于已在我局办理过税务登记手续的,各局可暂不要求纳税人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待市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通知下发后,结合换证工作要求,一并为纳税人办理。

二、各局应按照市局有关企业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对外地内资企业驻本市办事机构进行征收管理。

三、以前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发改〔2005〕451号

关于调整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驻京联络处、代表处:

为适应外地企业在京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对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全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负责此项工作。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外地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持有的《外地企业驻北京联络处(代表处)登记证》废止,设立驻京办事机构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上述机构可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企业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重新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三、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按照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登记。

(一)根据《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京工商发〔2004〕19号)第一条的规定,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核定为“设立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办事处(或代表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在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北京”或“北京市”。

(二)根据《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京工商发〔2004〕1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支机构设立后未开展业务活动,也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其分支机构资格继续存续。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咨询电话:8523521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咨询服务热线:1601315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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