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4〕3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

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ОО四年五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