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42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税务机关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加快推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更好地落实下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市局特成立由主管局长牵头的推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所得税处,办公室成员单位为法制处、征管处、营业税处、个人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处、票证中心,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共同研究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各局也要相应成立由主管局长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及管理统计工作。市局将把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以完成税收收入为由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打折扣。对部分区县局、分局确实因按政策减免而影响税收收入的,可相应抵减税收收入的任务指标。

三、各局应与劳动、工商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以通报方式每半年沟通信息一次,了解《再就业优惠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发放情况及相关调整变化情况,使其与减免税审批情况相适应。

四、加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各局主管业务科室要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建立台帐,定期记录减免税执行情况并按市局统一要求报送有关数据。

五、为掌握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局应要求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即在减免税期间也应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以便税务机关掌握减免税的具体额度等相关情况。

六、各局应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对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收集和整理,并随时向市局反映。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各局成立的推进再就业工作小组要在7月底前对本单位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享受优惠政策人数、企业户数、减免税额度、采取的管理办法等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局。市局工作小组将有重点地对各局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八、各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分别上报市局有关处室各一份。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上报数据时间紧迫,各局务必于接到本文件两日内将2003年2季度有关数据统计填列附表1、2并上报市局有关处室。(营业税处联系人:易鸿卫,个人所得税处联系人:史晓军,企业所得税处联系人:付晓彬。)

二ОО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税发〔200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识,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把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布置,全面和稳步地推进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各地不得以完成税收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打折扣。对因按政策减免而影响的税收收入,可以相应抵减基层部门税收收入的任务指标。抵减收入任务指标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2003〕62号)执行。

三、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应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四、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账,强化减免税管理,按季上报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减免税额、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人数等情况。各地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再就业减免政策实施效果及统计表格(详见附表)上报,总局(统计软件及表格在总局FTP服务器下“/local/政策法规司”下载,统计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总局FTP服务器下“/centre/法规司")。

五、加强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省一级税务机关要在7月底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总局。总局将在第三季度适时进行抽查。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总局报告(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司;电话:63417692;传真:63417971)。

附件:1.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格式样

2.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式样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表式样

编报机关:

序号类别起征点提高前的实际户数(个)起征点提高后的实际户数(个)起征点提高后预计全年减少的户数(个)上半年实际减少收入(万元)起征点提高后预计全年减少的收入(万元)

顺序号l2345

1增值税纳税人

2营业税纳税入

3合计

注:此表只填报一次,请于2003年7月15日前上报。

二ОО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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