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59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对有特殊需要,应持本通知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等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或合同书。
以上材料需经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双方或收款方提交以上材料。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款,凭完税凭证办理代开手续。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申请表》)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并签字盖章。
(三)受理代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代开发票申请表》的内容要与合法身份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完税凭证保持一致,经确认无误后,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代开发票统一采用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中代开发票模块和税控装置填开,并按程序将代开发票信息进行统计,记录备案。
(五)代开发票业务要采取指定专人负责、分岗操作的原则,即:开票岗位负责受理审查提交的材料,并行使代开发票业务职能;复核岗位负责审查已开发票与申报的材料的审核,凡一致的,负责加盖《北京市XXX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凡不一致的,退回开票岗位重新审查办理。
(六)代开发票统一加盖《北京市XXX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的规格为:50×30(mm),长方形;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一行不够分二行);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字样;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字体采用仿宋4号字。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项目。
(七)凡不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不得为其代开发票;凡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经过审查程序准许获得免税政策的,应凭有关批复,在开具发票后,由复核岗位在发票票面的左上方加盖“免税”红色戳记,“免税”字样戳记规格为30×15(mm),长方形,字体为仿宋体1号字。
代开发票专用章和“免税”戳记由各局自行刻制。
四、各局要加强代开发票的管理,规范操作行为,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审核工作制度,并按系统操作的程序建立相关的登记台帐及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交材料的保管和归档。
五、代开发票式样和启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为税控装置机打折式发票,《代开发票》统一由市局印制,各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市局办理领用手续。
(二)《代开发票》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使用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票)和《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票),至2004年12月31日系统切换前停止使用,并将停止使用的发票登记造册,上报市局,统一核销。
(三)为了保证新版《代开发票》如期投入使用,现定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对外代开发票业务,各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新版《代开发票》的操作软件及操作程序,统一由系统开发商于2004年12月31日下午进行系统切换,12月31日中午前各局要将停止使用的发票清理完毕。
(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领用、开具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发票式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建立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五、代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或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现有库存用于代开的空白发票,只要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继续使用。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各地旧版代开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为适应经济活动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机打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略)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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