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5〕4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总局明确的欠税追缴期限要求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8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
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