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5〕1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1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现对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