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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规定
|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规定
京地税地〔2002〕10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
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拨的帐面资金书额计税贴花。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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