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54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组织落实
由于货物运输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的业务量大、涉及范围广、流程复杂,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成立由征管、信息和检查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由各局局长担任组长,主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汇总部门,理顺工作流程,认真组织落实,按期完成异常发票信息的审验检查工作。
二、在完成当期异常发票信息审核检查的同时,2004年1-9月的异常发票信息要在2005年5月底以前完成对第一类问题的审验检查处理工作和第二、三类问题的移交工作。
三、原则上按照总局明确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进行,市局信息中心近期将下载、导出相关的数据,并放置在固定服务器上,由各局下载。
四、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第五条明确,由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第一、二类异常发票问题。为方便基层操作,经市局研究决定,统一由检查部门和评估部门负责第二、三类问题,使用稽查系列的相关法律文书。管理部门只负责处理第一类问题。
五、各局要在每月十日前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59号规定的内容将第一、二、三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和相关情况分析上报市局征管处,第三类问题上报市局检查处。
六、在审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各局要及时进行纠正,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提高信息采集的整体质量。
七、为确保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了工作组:
组长:王纪平
副组长:苏文权杨志强
组员:吕兴渭(征管处长)、杨涛(信息中心主任)、朱兴有(检查处长)、于燕平(票证中心主任)
相关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联系人电话
征收管理处王秉明88371709
检查处孟刚88371714
信息中心杨青松88370597
票证中心常春雨88371833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异常货运发票审核处理反馈业务流程简图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4〕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10月起,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已经实现了“人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但是,目前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率偏低、异常率偏高,在稽核比对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中发现属于比对不符、缺联、作废、失控的由稽查部门负责协查,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有关审核检查问题总局尚未明确。
为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并保证各级稽查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按照全国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票的审核检查制度及其工作分工进行调整和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造成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问题
造成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二、关于管理部门的确认问题
管理部门是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含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
(一)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职责划分
1.管理部门负责对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检查。
管理部门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时可下户检查,并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管理部门负责将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列《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见附件)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2.稽查部门负责对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并接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传递
1.总局、省局以及地市级国税稽查部门通过现有协查网络将需要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到开票方所在地稽查部门,稽查部门负责接收并移交同级或对应的管理部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地(市,下同)、县(区,下同)税务机关局领导确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
2.管理部门将审核检查后认为需跨省、地、县(简称异地,下同)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本地同级或对应国税局所属稽查部门,按现行有关协查规定形成内部生成数据,由稽查部门发起协查。
(三)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1.稽查部门要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和异地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反馈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所有一、二、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送局领导确定的业务部门进行汇总。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报送审核检查结果的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稽查部门要将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案件单独登记台帐,并在结案后上报总局稽查局。
(四)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
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负责汇总的业务部门于每月14日前上报总局上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一式八份),省级以下税务机关上报时间按照稽核比对规程规定时间办理。
审核检查结果电子文档以FTP方式上传总局(130.9.1.101)服务器,各省以本省用户名、口令登录该服务器后,进入“/ysfp/up-load//”目录下(其中“”代表本省7位税务机关代码),将文件写入该目录。电子文件命名规则如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fk_zzzp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四、关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
(一)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职责划分
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二)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的传递
1.由总局信息中心将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电子信息放在总局内网上(130.9.1.10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下载后比照总局办法逐级提供给所辖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
由省、地、县级税务机关局领导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其他抵扣凭证信息的接收、清分、分送和审核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
2.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后认为需异地审核检查的其他抵扣凭证,由稽查部门负责按照受托方所在地清分、分送到异地稽查部门,再由异地稽查部门按照管户范围清分、分送受托方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和电子文档。
3.需本县及县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协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传递按本款第二项规定办理。
(三)反馈审核检查结果
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四)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
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业务部门于每月14目前上报总局上月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共8份),省级以下国家税务机关上报时间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业务部门于每月14日前上报总局上月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共8份),省级以下地方税务机关上报时间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审核检查结果电子文档以FTP方式上传总局(130·9·1·101)服务器,各省以本省用户名、口令登录该服务器后,进入“/ysfp/up-load//”目录下(其中“”代表本省7位税务机关代码),将文件写入该目录。电子文件命名规则如下:
1.货物运输业发票:fk—ysfp一七位税务机关代码一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2.废旧物资发票:&一fjwz~七位税务机关代码一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dkzz一七位税务机关代码一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4.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hgws一七位税务机关代码一上报月份(格式:YYYYMM).zip
五、为保证管理部门对第一、二类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应为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配发税务检查证,对需要下户检查的或经检查需要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的,管理部门须提请局领导签发并以税务局的名义下达有关文书。
六、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分工,总局将开发、完善相关的协查软件,实行网上处理和传输。在协查软件完善、配备前,负责清分、分送审核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部门可采取网络、软盘、人工等方式传递、清分、分送,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和处理工作。要统筹安排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核查工作,两者除传输办法不同外(因现有设备关系),其他都是一样的,应由同一管理部门与稽查局协调处理。加强国地税机关的协调配合,增强责任心,加大对此项工作的考核力度。
对于比对异常情况,要依法及时处理。属于技术性差错,要督促改进,避免重错。需要补税和处罚的,要及时补缴并处罚。对于涉嫌偷骗税的问题,稽查局要及时查处。各地稽查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要按本通知规定的信息传递方式和职责分工接收、清分、分送、反馈、汇总审核检查信息。各级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应移交不移交或拒绝接受移交。
八、各级稽查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完成稽核系统中涉嫌偷骗税的第三类问题的查处工作,并不断加强对各类发票协查和查处情况的总结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进一步提高协查质量,严厉打击各种增值税涉税违法活动。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十、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9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汇总的业务部门名单(一式八份)上报总局,总局有关司局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信息中心应用系统管理处:鲁洋010—63417691
稽查局协查处:刘征宇010—83551232
计统司会计处:王焕斌010-6341755063417538
流转税司营业税处:王崴010—63417713
流转税司税控稽核处:刘锋010—6341777863417797
十一、本通知自2004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二ОО四年九月二十日
内部明电
等级特急部委号国税发明电[2004]59号中机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
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在对各地上报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时,发现各地上报采集的数据质量不高,比对相符的发票数量比例很低。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总局已就发票审核检查有关问题发文予以明确,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检查工作分工问题
(一)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中如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的,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负责。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暂时只由地税机关负责对存根联进行审核检查。
(三)在协查系统升级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增加审核环节,仍按目前工作流程办理。
(四)除本条一、二款外的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分工,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审核检查的范围问题
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范围为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所有稽核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其他抵扣凭证。
三、关于稽核结果下发流程问题
(一)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束后,总局将发票稽核结果(相符、不符、缺联、重号)信息,放在服务器(130.9.1.101)下载目录上。
(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部门分别以FTP方式登录该服务器(用户名:省级税务机关代码,缺省口令:HWYSFP),在本省的目录下下载本省的稽核结果文件。
(三)省级国家税务局的信息部门负责将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省级地方税务局的信息部门负责将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文件下载后,将文件解压,并按地市、区县生成的文件放置在本省FTP服务器上,供下级下载。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接收、分发数据部门由各级税务机关局长确定。
(四)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在本省的FTP服务器上下载本地的稽核结果文件。
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一。各地可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下载《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并提供给所辖区县级国、地税机关,以便将稽核结果转换为EXCEL文件。
四、审核检查方法
(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处理
1、关于“不符”票的处理
(1)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将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全部下载,由管理部门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①如果经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审核检查,不需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②如果不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需由开票方税务机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继续审核检查的,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③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汇总上报;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2)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抵扣方税务机关转来的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①如果不属于存根联(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下同)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结果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②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③开票方管理部门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2、关于“缺联”票和“重号”票的处理
(1)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将抵扣联信息下载,由管理部门对抵扣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①如果经抵扣方所属国税机关审核检查,不需再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②如果不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需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由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③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
(2)开票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抵扣方转来的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①如果相应存根联不存在,将结果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②如果属于存根联漏采集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返回抵扣方税务机关。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处理
1、关于“不符”票的处理
开票方所属地税机关将存根联和抵扣联信息全部下载,由管理部门对存根联电子信息与票面信息进行审核检查。
(1)如果经开票方所属地税机关审核检查,不需再由抵扣方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2)如果存根联不存在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可初步定为不符发票;
(3)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可定为相符发票;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可初步定为不符发票。
2、关于“缺联”票和“重号”票的处理
开票方所属地税机关将抵扣联信息下载,由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1)如果相应存根联不存在,可定为缺联发票;
(2)如果属于存根联漏采集等技术性错误,进行修改后两联相符,可定为相符发票;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可定为不符发票或重号发票。
五、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允许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成立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原则,负责整个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审核检查具体事项。各省级工作组要将成员名单、联系人、电话于10月31日前上报总局。
七、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上报时限和上报路径将审核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分别填报《________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二)、《________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三),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将各统计表和书面报告按月上报总局。
八、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审核检查工作,认真研究审核检查方案,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国税机关要以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审核检查工作重点,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安排上予以保证。
九、省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实施本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要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时间和要求按时保质地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一: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文件命名规则
附件二:_________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附件三::__________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文件命名规则
一、货运发票稽核结果
(一)分省_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RAR
解压缩后:分国、地税放置文件;
1.国税目录下文件:
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DKL_比对相符.TXT
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DKL_比对不符.TXT
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DKL_缺联发票.TXT
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DKL_重号发票.TXT
2.地税目录下文件:
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CGL_比对相符.TXT
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CGL_比对不符.TXT
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CGL_缺联发票.TXT
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CGL_重号发票.TXT
(二)分市_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RAR
解压缩后:分国、地税放置文件;
1.国税目录下文件:
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DKL_比对相符.TXT
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DKL_比对不符.TXT
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DKL_缺联发票.TXT
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DKL_重号发票.TXT
2.地税目录下文件:
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CGL_比对相符.TXT
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CGL_比对不符.TXT
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CGL_缺联发票.TXT
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CGL_重号发票.TXT
(三)分县_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RAR
解压缩后:分国、地税放置文件;
1.国税目录下文件:
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DKL_比对相符.TXT
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DKL_比对不符.TXT
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DKL_缺联发票.TXT
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DKL_重号发票.TXT
2.地税目录下文件:
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CGL_比对相符.TXT
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CGL_比对不符.TXT
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CGL_缺联发票.TXT
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月份(格式:yyyymm)_CGL_重号发票.TXT
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结果:
FJWZ月份(格式:yyyymm).ZIP
解压缩后:分省相符文件:prov_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xf.txt
分省异常发票文件:prov_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ycfp.txt
分市相符文件:prov_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xf.txt
分市异常发票文件:prov_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ycfp.txt
分县相符文件:prov_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xf.txt
分县异常发票文件:prov_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ycfp.txt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
DKZZ月份(格式:yyyymm).ZIP
解压缩后:分省相符文件:prov_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xf.txt
分省异常发票文件:prov_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ycdk.txt
分市相符文件:prov_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xf.txt
分市异常发票文件:prov_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ycdk.txt
分县异常发票文件:prov_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ycdk.txt
分县不符文件:prov_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bf.txt
四、海关完税凭证稽核结果
HGWS月份(格式:yyyymm).ZIP
解压缩后:分省相符文件:prov_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xf.txt
分省异常发票文件:prov_省级税务机关代码_ychg.txt
分市相符文件:prov_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xf.txt
分市异常发票文件:prov_市级税务机关代码_ychg.txt
分县相符文件:prov_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xf.txt
分县异常发票文件:prov_县级税务机关代码_ychg.txt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