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5〕331号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集中收取土地租金收入,应就通知规定范围内每一土地租金支付单位的每一笔土地租金支付业务单独开具结算发票并单独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应于每年3月和9月结算期后1个月内,将所开具的当期土地租金收入结算发票、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就该项土地租金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后单独开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资料上报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应在上报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上述完税凭证复印件背后,加盖“缴纳土地租金税费,内容与原件相同”方章,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印章。
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需要的具体征收管理措施,认真做好上述相关资料的审核以及相应税费的计抵征收工作。
附件:方章与印章印模式样
二○○五年七月六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4〕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公司)反映,国土资源部批准将4.2亿平方米原国有划拨土地授权石化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并出租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使用。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石化集团公司决定自2004年起将原委托下属单位收取的土地租金改由石化集团公司总部直接集中收取。为了支持石化集团公司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又不影响土地所在地营业税收入的转移,现就石化集团公司总部直接集中收取土地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化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取得的土地租金收入向其土地使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石化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收取的土地租金,向支付土地租金的石化股份公司有关分(子)公司开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所开发票票面必须载明付款单位全称、土地租用面积、单价、总价金额、开票日期等内容。
三、石化集团公司总部集中收取的土地租金,减除在各省市已缴纳营业税(凭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后的租金的余额,作为其在北京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