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4〕24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中相关规定,继续依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精神,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2004〕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综合治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州财政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