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发票数据实时抄报功能升级的公告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发票数据实时抄报功能升级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8号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7号)的有关要求,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开票打印一体机除外)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实现税控数据互联网自动实时抄报。应升级而逾期未完成升级的纳税人,可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升级,否则,2014年5月1日起将无法通过互联网进行税控机具开票数据的抄报和解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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