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09-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对外开放,推动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与管理。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在本市对外交往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

第三条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外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港澳办)负责。

第四条外籍人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授予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关系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为推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委、办、局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北京市荣誉市民的提名推荐工作,推荐对象为外籍人士、海外侨胞,需将推荐材料报市政府外办;推荐对象为港澳同胞,需将推荐材料报市政府港澳办。

第六条设立北京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北京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政府外办和市政府港澳办负责将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北京市荣誉市民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第七条被授予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其在京工作、生活等提供帮助;其被邀请参加本市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有贵宾礼遇。

第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1999年9月15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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