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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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办发〔200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佳木斯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佳木斯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和省政府对各市政府下达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为内容,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形成,为我市“十一五”计划开好局、起好步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
按《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规定,我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包括: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所属依法取得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事业组织及其派出机构,市政府所辖的与其所属部门平级的中直、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县(市)区政府所属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事业组织及其派出机构,县(市)区政府所辖的与其所属部门平级的中直、省直、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受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
三、组织机构
(一)市政府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其职责是:
1、拟定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
2、拟定对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用考核目标;
3、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随时抽查、定期检查和年终考核;
4、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提出优秀、达标、不达标的意见和奖惩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5、代表市政府就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与省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沟通;
6、代表市政府对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汇总和总结,研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或组织。
(三)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市政府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和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部门内设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或组织。
四、相关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目标完成情况负全面责任;各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目标负主要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职能设置对涉及本机构的目标任务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单位分工,对有关具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五、目标制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是根据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为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发布的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职责和法律义务的文件确定的。其中各部门专用目标主要是根据专业法律、法规制定的。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分值100分。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分为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各占50分。通用目标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专用目标由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六、检查考核
(一)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和年终考核;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对本级机关或下一级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其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和年终考核。
(二)检查考评结合平时掌握情况,采取单位自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案卷评查、明查暗访、社会调查、专项调查等多种形式,通过打分的方式进行,根据分数多少确定考核结果。在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单位必须予以配合。
(三)对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机构提出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的意见,也可以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按要求整改。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情况,提出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并在全市进行公布;
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并征求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后,提出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的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并在本辖区公布;
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并征求县(市)区政府对其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后,作出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的评价,并在本系统公布。
七、奖惩情况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成绩作为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和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对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有关人员给予嘉奖。
(三)对被评为先进的人员,由本单位兑现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对不达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自动辞职。
(五)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好的,行政执法中存在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问题拒不纠正,不依法行政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法制环境差,损害行政机关形象,对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对存在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佳木斯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八、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创建优良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赋予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大本辖区、本系统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力度,做到实施和推行并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本级政府、本部门实施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各县级政府要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强力推进,分步实施,并切实取得成效。
(二)细化考核目标,落实到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级政府的执法责任制目标,分别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方案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将考核目标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每位责任人都要以明示的方式公示自己的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级制定的考核目标制定所属、所辖部门的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目标;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一级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目标制定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专用目标,并设定奖惩标准。
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可不按年度制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并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专用目标。以后另有修订的,自修订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备案。
(三)严格考评,兑现奖惩。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有重点的加强平时跟踪检查,采取书面审查、问卷调查、随机抽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及时消除制度落实中的薄弱环节,并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加强联系,广泛听取评价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考核后应及时与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考核后应及时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沟通,与次年一月底前分别在本辖区、本系统作出并公布优秀、达标和未达标评价,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部门或政府。考评结果一经作出,必须依法兑现奖惩,对优秀单位及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附:1、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
2、市政府对中直、省直、市直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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