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政办综〔2006〕21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确保《决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县级政府处在推进依法行政第一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决定》从我省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实际出发,在依法决策、执法体制改革、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社会矛盾调处机制、队伍建设、法制宣传、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等方面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细化了工作任务,设定了完成时限,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实施好《决定》,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政为民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有利于调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同时,《决定》的贯彻实施,也将有力地促进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构建和谐农村、和谐社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决定》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及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科学制定规划,落实具体任务,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扎实有效地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根据《决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将《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部门,逐一推进,逐项落实。各地政府法制机构要在5月底前将《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
(二)各地要尽快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决定》贯彻落实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地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措施、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要在5月底前将领导小组成立的有关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各地要在6月底前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组织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所属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工作负责人参加会议,传达《决定》精神,安排部署《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在本次会议上组织一次《决定》的学习讲座。尚未开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学习的,也要在本次会议上一同组织学习。
(四)各地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加强与人事、信访、财政、编制等重点部门的工作联系,共同完成《决定》提出的工作任务。要做好《决定》的宣传工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决定》,让公众了解《决定》的相关内容。要充分听取公众对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更快、更好地落实《决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不断强化对贯彻落实《决定》的监督检查
(一)市政府法制办要成立专门的检查组,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对各地落实《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为迎接7月份省政府检查做好准备工作。
(二)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决定》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将选择二至三个县(市)、区作为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人员,深入示范县(市)、区开展调研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了解基层法制工作实际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并适时召开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经验总结会,交流推广示范县(市)、区成功的经验作法,以点带面,推动我市县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
(三)市政府将把《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2006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贯彻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
推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县级政府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地要按照《决定》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黑编〔2004〕33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地在机构限额内可以独立设立政府法制办公室,规格为正科级,如不能独立设置,可与各地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强班子,配齐人员。各地政府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工作,确保各项具体工作有专人抓、专人管。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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