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4—2010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4—2010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商务厅、建设厅制定的《黑龙江省2004—2010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8月7日

黑龙江省2004—2010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省商务厅省建设厅2004年6月13日)

为规范我省加油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加油站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全省成品油市场现状

(一)区域概况。

黑龙江省位于我国东北部,面积45.4万平方公里,人口3813万人。全省有13个市(地),65个县(市)。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装备工业和能源、原材料基地。工业基础比较雄厚,有丰富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形成了石化、机械、食品、煤炭、森工、电力、医药等十四大门类的工业体系。耕地广袤肥沃,是世界仅有的三大黑土带之一。拥有全国最大的林区,森林覆盖率达41.9%。生态环境良好,是国家生态示范省之一。旅游发展迅猛,丰富的自然、人文景观吸引了众多海内外游客。我省东、北部与俄罗斯接壤,边境线3045公里,有25个国家一类口岸,是东北亚陆路交通要道和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对俄经贸合作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

(二)公路通车里程、车辆拥有量及日交通量。

截至2003年末,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为65123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14公里,国道4840公里,省道8129公里,县道8367公里,乡道24554公里,专用公路19233公里。保有机动车辆61万辆,其中运营机动车20万辆;农用施拉机72.6万辆,其中大中型拖拉机75万辆,小型拖拉机65.1万辆。

2003年,我省国道年均日混合交通量为1982.3辆,其中汽车交通量为1687.8辆;省道年均日混合交通量为1082.3辆,其中汽车交通量为838.8辆;县道年均日混合交通量为1077.5辆,其中汽车交通量为716.4辆。

(三)成品油消费量及经营企业。

2003年,全省成品油社会消费量为305万吨,预计2004—2010年社会需求年平均增长为4.9%。

截至2003年末,全省共有成品油批发企业78户,在用油库140座,总库容124.062万立方米;加油站2657座,其中中石油系统1197座,中石化系统66座,农垦181座,林业62座,其他社会加油站1151座;全省高速公路沿线有加油站15座,国道沿线有加油站294座,省道沿线有加油站314座。

二、指导思想

以国家有关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要求为指导,坚持加油站发展建设与经济发展、道路建设和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实行总量控制,合理调整布局。

三、规划目标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断提高加油站设施以及相关管理和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起竞争有序、管理科学、服务优良的成品油销售体系。

预计2005年全省成品油年需求总量约为337万吨,2010年约为428万吨。

2004—2010年,全省加油站建设在保证单站平均加油量不低于目前平均水平前提下,按年均3%—32%的增速进行总量控制。

到2010年末,全省高速公路新增通车里程344.3公里,规划新增加油站26座;国道通车里程不变,原则上规划补充加油站5座;省道通车里程不变,原则上规划补充加油站173座。

据此,到2005年全省新增加油站不超过160座,到2010年全省新增加油站不超过560座。

四、加油站规划布局

高速公路沿线配合服务区建设,每百公里单侧不多于2座;国、省道沿线每百公里单侧3—6座;县、乡公路每百公里8—12座。城区内加油站服务半径不低于0.9公里(中间设有隔离带的道路两站间距离不低于1.8公里)。根据我省道路建设和车辆增长的实际,国、省道新建加油站控制数量的调整系数为:

国道取2000辆/日=1

省道取1100辆/日=1

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和与城市规划及道路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原则。城镇密集地区原则上不再新批加油站,鼓励向边远及加油站数量不足地区发展。

(二)坚持新建与老站改造相结合,实现合理布局的原则。通过对现存不符合城市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加油站的改建,逐步改善加油站设施落后和间距过密的状况,避免重复建设。

(三)坚持建站必须符合标准的原则。新建站必须按《汽车加油加气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建设,服务功能要多样化,外观形象设计要与周边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四)坚持引入市场竞争与提高加油站经营水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改革,通过有序竞争,打破垄断经营局面,不断提高我省加油站经营管理水平。

(五)坚持加油站审批公开透明及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审批加油站时,要充分考虑工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安全、税务等部门的意见,做到审批事项公开、公正、公平。

六、实施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本规划由省商务厅、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地)及森工、农垦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依据本规划编制本辖区加油站发展建设规划,经省商务厅、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由各行署、市政府及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发布实施。

(二)凡新建或异地改建加油站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经省商务厅审批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他部门不得前置审批。外商投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令第346号)执行。

(三)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建设、公安、安全、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要严厉打击违规建站行为,对违规建设的加油站,除限期拆除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鼓励发展油、气综合站和车用乙醇汽油(含其他车用和代用成品油)站的建设,其建设和管理事宜按照本规划有关规定进行。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东北黑龙江分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积极配合各市(地)政府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加油站建设规划,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有序竞争。新建加油站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确保符合本规划要求,避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六)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十五”期间加油站发展建设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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