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9-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常务委员会先听取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和初审意见报告,再进行审议。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说明,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然后进行表决;如果法规草案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经过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仍有分歧意见的,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再作修改,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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