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期间价格监管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府办〔2008〕2号
颁布日期:2008-0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期间价格监管的通知

东府办〔200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8年春节将至,为了维护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8年元旦、春节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粤价〔2007〕3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价格监管工作

春节期间由于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容易产生各种价格矛盾,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从维护发展改革稳定大局的高度,把做好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来抓,明确责任,周密安排,努力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严禁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

凡是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按规定执行。特别是与人民群众节日期间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严禁一切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及停车收费不得突破规定标准

全市所有公园必须严格执行免收门票的规定,免费向市民开放。经批准收取入门票的纪念馆、博物馆、古建筑群,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各游览参观点配套的停车场,必须按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交通客运价格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春运期间,公路客运运价只能在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浮动,不得突破;市内区间汽车、核心城区城巴、出租小汽车、镇内公共汽车、过江轮渡的运价必须按市物价局规定价格执行,不得上浮。铁路、民航运输企业及客票销售代理人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变相提高票价水平。

五、燃气价格不得突破规定标准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燃气(包括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价格,不得利用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手法变相提价。

六、加强对明码标价的监管

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模糊标价进行价格欺诈。旅游、宾馆、餐饮、娱乐、美发美容等行业,必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具体服务项目和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七、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要密切关注粮油、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切实做好粮油、副食品供应和市场稳定工作;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粮油、副食品、液化气、交通运输等价格的监测,对可能引发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随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市场的稳定。

八、加强市场价格检查

市物价局要认真组织力量开展与人民群众节日生活和休闲度假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检查和巡查,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要重点对城镇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副产品市场粮食价格进行巡查,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要着力规范运输企业价格行为,加强对铁路、公路、水运、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客运票价和停车场收费的监管;要继续执行公园门票免费规定,严禁公园借举办节日演出、庙会活动等名义搭车收费;要严厉打击旅游、餐饮、批发市场、零售商等行业的价格欺诈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同时,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自律意识,开展价格诚信建设,促进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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